12月4日电 记者 邢东伟 通讯员 蔡汝乐 薛逢侠 海南省儋州市一男子李某组织22名越南人偷渡到儋州市一家哈密瓜种植基地务工,被警方查获后依法要求支付工资后给予遣送回国。今天,海南省二中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以偷越边境罪对李某和同案犯黄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3年缓刑4年。
经查,2012年初,李某在海南省三亚市付某经营的哈密瓜种植基地务工。同年8月,付某打电话给在云南老家探亲的李某,让李某帮忙找些工人到其经营的哈密瓜种植基地务工。李某随后从云南老家偷越过境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河江省同文县多个村寨,联系了王某等11越南人,准备到付某的哈密瓜种植基地工作。之后,李某租用一辆中巴车,于傍晚时分接上早已交代在中越边境某界碑处集中等候的王某等11名越南人送到云南某县,后转乘长途汽车到海口。
途中,付某告知李某其已不再需要工人,让李某将工人带到儋州市黄某经营的哈密瓜种植基地务工。李某于是电话联系黄某,黄某表示同意并赶赴海口租车将往某等11名越南人带到其经营的哈密瓜种植基地务工。同年9月底,李某经过黄某同意,又偷渡到越南组织11名越南人到黄某经营的哈密瓜种植基地务工。同年10月初,其中一名越南人自行离开到昌江县时,被昌江公安民警查获。10月底,儋州公安民警将李某、黄某及21名非法入境的越南人查获。
案发后,黄某支付了王某等22名非法入境的越南人工资和遣送费共计13万元。王某等22名非法入境越南人均已被遣送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