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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儋州男子租公司房屋9万“好处费”换来4年刑

  • Tomu
楼主回复
  • 阅读:3535
  • 回复:5
  • 发表于:2013/10/9 11:46:08
  • 来自:海南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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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男,现年55岁,儋州人)被海口交通局聘请为下属公司的经理。在公司将一大厦首层出租时,他先后收受了9万元“好处费”。日前,海口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4年。

  2002年12月,中专文化的林某被海口市交通局党组聘任为海口市第二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二运公司)经理。1995年,二运公司将所属产业海口一大厦的首层租给许某用来兴建服装商场。林某上任后,许某、李某2人为了商场在续租等方面得到林某的帮助,遂向林某行贿现金。

  2005年,许某与二运公司续签租用合同期间,许某在林某办公室给他送了2万元“好处费”。2010年的一天,林某又在马路边收到了许某送来的2万元“好处费”。2011年3月底的一天,林某再次收到许某送来的2万元。除了收受许某的“好处费”外,在二运公司将大厦一楼空余的179平方米租给李某使用时,李某的丈夫先后分两次给林某送了3万元。

  2012年6月,李某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了许某等人贿赂自己的事实。同日,林某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9万元。

  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林某是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二运公司的土地来源为国家划拨,具有国有资产性质,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贿赂款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林某的自首及全部退赃等情节,该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4年,其退还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林某不服,他在上诉时称,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处罚,并以自己患病等理由,请求判处缓刑。

  海口中院认为,林某是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一审判决认定林某构成受贿罪定罪准确。日前,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来以后千万不要轻易的动用公家的财产,分享给大家科普下,让大家避免一不小心犯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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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儋州兆南熙园
  • 发表于:2013/10/9 14:03:14
  • 来自:海南
  1. 沙发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4年随便也能赚到10万啊  这兄弟进去没女人怎么办啊
  
  • 儋州兆南熙园
  • 发表于:2013/10/9 14:03:53
  • 来自:海南
  1. 板凳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这些人怎么想的
  
  • bingjuans
  • 发表于:2013/10/9 14:43:29
  • 来自:广东
  1. 3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看来以后千万不要轻易的动用公家的财产
  
  • 铅笔
  • 发表于:2013/10/9 14:47:37
  • 来自:海南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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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没女人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兄弟四年被禁锢了
  • 一只迷路的尾兽
  • 发表于:2013/10/10 15:58:44
  • 来自:海南
  1. 5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宣判结果还不服?真是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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