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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被害人改口供,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哦!

  • 法律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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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11669
  • 回复:5
  • 发表于:2012/7/14 0:22:23
  • 来自:海南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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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某是来沪多年的外来打工者,一家老小租住在一套房内,为节省房租开支,高某想招将租住房子的客厅做了隔断,并将其中一间隔断房出租给同样是来沪打工的小赵夫妇。2012年4月8日,小赵的老公去上夜班,晚上只有小赵一人在屋内。年轻人睡觉比较沉,而且防范意识不足,卧室房门无法锁上,夫妇俩也没有及时更换,这却使得高某有了可乘之机。高某半夜起床上厕所时,发现小赵的房门没有关严,遂起了歹念,悄悄摸了进去,趁小赵熟睡之际欲与其发生关系,结果小赵被惊醒,高某仓皇逃离,小赵马上给家人和老公打了电话,并报了警,民警遂将高某抓获。

  被告家属试图和解 被害人为此两改口供

  事发后,高某的家属多次找小赵求情,希望能“私下”解决,小赵考虑到自身名誉且并没有受到实际伤害就心软了,以为只要自己不追究高某的责任,他就可以免受法律制裁,遂主动到派出所重新叙述了当晚的经过。高某的***意图被她解释为可能是因高某走错房间,才有此举动。而据小赵变更口供后的两天,面对民警的询问,小赵又再次陈述了高某试图***的事实,公安在确定了高某对小赵实施了***的行为后,依法逮捕了高某。

  判后法官释疑 以案说法警醒世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违背妇女意志,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高某在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比较既遂犯减轻处罚。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后,高某却以自己没犯什么大罪为由,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判后,法官向高某做了释明,***罪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权利的严重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正是由于高某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法院综合情况后,最终依法作出了判决,法官解释后,高某表示认罪。

  法官提醒大家,此案应注意的另外一个问题,即被害人小赵对待高某犯罪行为的做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即使是被害人也应如实陈述事实,不得隐瞒,否则要负法律责任,而且***罪属于检察院公诉案件范围,被害人不能也不允许以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
  
  • A梦
  • 发表于:2012/7/14 8:12:45
  • 来自:海南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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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来学知识
香烟爱上火柴,注定受伤害,许下的承诺欠下的债,叶子的离开是风的追求还是树的不挽留。。。。
  
  • 酷奇的泪
  • 发表于:2012/7/14 8:20:12
  • 来自:海南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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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报到···知识是没有尽头的
  
  • 米虫
  • 发表于:2012/7/14 8:50:22
  • 来自:海南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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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真恶心这个男的·········
  
  • 小布丁
  • 发表于:2012/7/14 10:33:03
  • 来自:海南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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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现在的社会啊······
  • koaa
  • 发表于:2012/7/14 10:44:19
  • 来自:海南
  1.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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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呵呵,首先,没有所谓的被害人口供,应当叫“被害人陈述”;其次,被害人可以谅解被告人,这样被告人便获得一个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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