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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2/3/3 11: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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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条例对公民无偿献血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休假两日。该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名称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献血条例”。
二、条例中的“本省”修改为“本经济特区”。
三、条例中的“医疗用血”修改为“临床用血”。
条例提出:在海南经济特区居住的已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均可以参加无偿献血。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采供血机构登记、献血。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假2日。”
条例规定:无偿献血资金只能用于免费临床用血者的费用、购置采供血设备,不得挪作他用。而且必须设专账管理,收入和开支情况应当每年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这一项新增规定,令海南无偿献血工作更加透明,提高了公信度。 按照现行规定,海南献血者每年献血不超过两次。此次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两次献血间隔时间男性不得少于3个月、女性不得少于4个月。也就是说,海南公民今后一年献血量男性最多可增加到4次,女性最多可增加到3次。献血次数的增加,可有效解决“血荒”问题。此外,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指定国家机关、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无偿献血。被指定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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