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吴某、殷某i、王某某、殷某某财产损害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某市人
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吴某、殷某、王某某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王某各项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2140元。
法院查明:2011年11月18日,原告之子王某以外出打工为名,将被告殷某、王某某之女殷某及被告陈某、吴某之女陈某带到某省某市租房住后,王某多次强行同殷某发生了性关系(王某现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四被告多次寻找女儿未果,被告吴某、殷某、王某某便于2011年12月29日8时许冲到原告家中,砸毁原告家房门及财产,将原告家的粮食、腊肉、棉被扔在泥地及粪坑里,造成原告家经济损失在10000元左右,并将原告家的两头黄牛牵走后卖得2140元。原告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未果后,遂向法院诉求解决。
法院认为,原告之子王某带走陈某和殷某并对其实施犯罪行为引发纠纷,但王某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产生的纠纷,被告吴某、殷某、王某某理应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不应对原告的财产进行损坏,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在本案中,被告吴某、殷某、王某某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合法财产的行为,故上述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陈某、殷某二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经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二人实施过侵权行为,故对原告诉求被告陈某、殷某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某、殷某、王某某辩称未损坏原告家财产,不同意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陈某、殷某辩称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同意赔偿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告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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