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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谁侵害了他们的~幸福~

  • 法律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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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1/11/1 20:58:44
  • 来自: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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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28日,市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孙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某某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环卫所司机孙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孙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该法院于2010年12月12日做出判决,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赔偿金10000元。

  分析:本案的性质是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法院审理的本案,正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健康损害,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了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

  第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依附于主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

  这种案件是一种附带在别的案件之中侵权案件,不是独立的侵权案件。这就是说,在这种案件中,存在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即加害人在实施一个侵权行为的时候,侵害了两个法律所保护的客体,产生了两个侵权法律关系。其中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产生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另一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是侵害配偶权,产生的是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前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要的法律关系,后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次要的法律关系,是依附于主要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在这两个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上,是重合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竞合的法律关系。因此,主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是侵害健康权的双方当事人,而从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则是健康权受害人的配偶一方和加害人。这两个法律关系的性质的重合关系不能搞错,同时,这两个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也不能搞错。雨花台区法院在认定这个重合的侵权法律关系上,意见是完全正确的。

  第二,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违法行为的要件,应当是作为(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的行为,具备的违法性要件,应当是违背法定义务,直接违反的是不得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不作为义务(或者某些情况下的作为义务)。应当注意的是,这种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实际上与侵害直接受害人健康权的行为是一个行为,只是在违法性上,具有双重属性,通俗地说,就是具有两个违法性而已,并不是两个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的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的既是健康权,也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即配偶相互之间的性利益。在这个要件上,是要注意的,就是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损害事实一定是要独立的,是单独的损害事实,而不是像违法行为要件一样,仅仅是一个行为,而一定要是一个独立的损害事实。这个损害事实的表现是,受害人的配偶之间性利益受到的损害。在配偶权当中,相互之间的同居权利和义务是最基本的关系,是男女之间之所以成为夫妻、配偶的基本利益所在。配偶一方因为侵权行为损害健康,致使另一方配偶的这种利益受到损害,就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本案的情况也是这样。
 
                儋州在线法律咨询电话:13907658272,QQ:360583003,韩勇


[此贴被法律男孩于2011-11-1 20:59:59编辑过] 
  
  • 村长
  • 发表于:2011/11/7 23:25:48
  • 来自: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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