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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儋州联防队员“抓赌”私吞近万

  • 么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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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0/11/27 21:12:19
  • 来自: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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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原儋州治安联防队员未经公安部门派遣,擅自出动警车“抓赌”,在未作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的情况下,收缴赌资9700元并私吞。最近,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上述四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分别领刑六年到三年不等。宣判后,四被告人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擅自行动 四联防队员未经许可驾警车抓赌
  据儋州市人民法院有关人员介绍,2008年,陈某清、陈某绿、陈某琼、何某本与儋州市公安局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由儋州市公安局安排他们四人在防暴大队白马井中队担任治安联防队员,负责协助民警巡逻、防范、防暴、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月工资600元,合同期限自2008年9月5日至2009年9月5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重新订立合同,仍按原合同履行权利与义务。
  今年3月18日20时30分许,某人向陈某清打电话举报,称有人在儋州市白马井镇和雷村旁一砖厂的房间内赌博。陈某清当即告诉陈某绿、陈某琼、何某本,并提议一起去抓赌,其他人表示同意。
  私吞赌资 收缴他人近万元隐瞒不报未上缴  
之后,四人未向儋州市公安局领导或防暴中队负责人报告,何某本驾驶警车载陈某清、陈某绿、陈某琼赶到赌博现场。其中,陈某清着警服,其余三人着作训服。由何某本留守警车,陈某清、陈某绿、陈某琼闯入赌博房间内。
 见有穿警服的人员进来抓赌,正在打麻将赌博的郑某某等4人及观赌的麦某某、刘某某等人顿时慌乱起来。陈某清当场将赌桌上及赌桌抽屉内的赌资2500元收缴,但未制作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接着,陈某清、陈某绿、陈某琼把麦某某、刘某某带上警车离开现场。
  在途中,刘某某先被放下车,麦某某在交出身上携带的7200元后也被放下车。陈某清等人在车上收缴的款项也未制作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共缴获的9700元由陈某清收取。抓赌完毕,四人仍然未向儋州市公安局领导或防暴中队负责人报告。
  赌客举报 四“抓赌”人员被抓获
  当晚,郑某某等人向儋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及某派出所举报有人冒充防暴大队人员抓赌,要求处理并请求退还收缴款项。
  3月19日凌晨,儋州市公安局指派纪检、督察等相关部门人员对事件进行处理,陈某清先后清退9700元。3月20日,儋州市公安局对该事件以抢劫罪予以立案,随后将陈某清、陈某绿、陈某琼、何某本抓获。
  9月25日,儋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清、陈某绿、陈某琼、何某本犯抢劫罪,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自食其果 构成抢劫罪四人领刑
  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清、陈某绿、陈某琼、何某本身为治安联防队员,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驾驶警车、着警服或作训服进行“抓赌”,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里,不敢反抗,当场劫取他人财物970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已构成了抢劫罪。
  从实施抢劫犯罪过程来看,陈某清提起犯意,带头闯入赌场,占有全部收缴款,其起主要、决定作用,系主犯;陈某绿、陈某琼、何某本只是跟随“抓赌”,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何某本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可予以考虑。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而且及时退清了全部赃款9700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酌情从轻判处。
  据此,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清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陈某绿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陈某琼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何某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 damon
  • 发表于:2010/12/8 0:55:04
  • 来自: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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