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后好心帮雇主赶工,结果却因操作不当而受伤致残,起诉雇主的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桃源人钱某的经历告诫务工者们,受雇用工一定注意分清所雇内容,否则吃了亏还得不到
法律保障。6月17日,湖南省桃源县人
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31日,被告杜某租用黄某的风镐机为其经营的水厂安装水管,同时雇请原告钱某打钻。打钻施工过程中,因突遇暴雨,钱某和开风镐机的黄某一起停工避雨。黄某见雨大无法施工,便离开施工现场办事。临走前,黄某交待钱某,如若自己未及时赶回,便请钱某代为开机,并给钱某简要介绍了风镐机操作规程。雨停后,黄某未及时赶回,钱某为帮雇主加快工程进度,同时也认为风镐机开机操作简单,便自作主张地启动风镐机准备施工。然而由于不懂规范的操作程序,启动风镐机时操作不当,导致右手被开机手柄打伤。后经鉴定,钱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杜某支付了钱某医疗费用等共计10600元。然而钱某认为自己是好心帮雇主赶工时受伤,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7022.11元应该全部由杜某承担。双方协商不成后,钱某遂将杜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钱某在未告知被告杜某的情况下,擅自作主开启风镐机导致自己受伤,事后被告已给予了原告适当补偿。原告钱某开机受伤的行为,不属于被告杜某雇佣的职务行为。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