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一农民梁某因为泄愤3次参与砸采沙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最近被判刑。 经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3月18日,许万杰、羊泰和与光村镇榕妙水村签订《光村镇榕妙水村集体沙场开采合同》,并成立光村顺发沙场对榕妙水村新江、老江和从榕妙水村路口经过的小沟江沙进行开采经营。
2008年12月8日,儋州市水务局向光村顺发沙场颁发《河道采沙许可证》,确定采沙有效期限自2008年11月20日至2009年11月20日止。然而,就在采沙经营过程中,光村顺发沙场与梁某、何某(已被判刑)及羊某(在逃)发生了纠纷,引发了报复行为。
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顺发沙场3次被毁损抽沙机等物品价值共9875元。
法院认为,梁某与同伙为泄愤报复,毁坏他人正在进行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器设备及物品,其行为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