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新闻中心消息 日前,记者从市妇幼保健院了解到,我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除以前获得新农合补助外,还将获得由中央及省级财政提供的专项300元补助。
据悉,专项补助规定:凡是2009年内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到辖区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分娩者,凭户口本、身份证(无身份证者需出具村委会证明)、住院分娩病历及住院分娩发票(或结算单)可享受项目补助,按300元/人标准补助,其余部分补助按《儋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相关条款执行。
另据悉,高危孕产妇经辖区卫生院产科医生进行高危评分,符合转诊条件的,由卫生院出具转诊单,转诊到市级医疗保健机构抢救,救助对象的费用除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新农合等补助外,超出上述规定补助的费用,再按60%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1000元。(郭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