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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非法传销领刑受罚

  • 法律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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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0/1/3 9:07:01
  • 来自: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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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钟某、董某违法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经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钟某、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 8月7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冒充天狮集团进行非法传销的案件,三名案犯分获有期徒刑。


  2007年初至2008年3月,被告人周某、钟某、董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做生意为幌子,将多名被害人骗至马鞍山市后,以“天狮集团”的名义进行多层次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个级别,每名加入者交纳2800元购买一份“天狮产品”就可以成为E级会员,通过发展会员晋升相应的级别和获得相应的奖励,以下线的销售业绩计算给上线报酬,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周某、钟某、董某等共发展亲友30多人进行传销活动,非法经营数额达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钟某、董某违法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经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钟某、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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