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赢官司,一公司股东指使并串通他人伪造证据。9月25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故意妨害法院正常诉讼程序的案件,一审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吕天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吕天成是南宁讯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一。2007年3月1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讯澜公司诉陆锡东代购代销合同纠纷一案。为打赢官司,被告人吕天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指使、串通陈斌、陈盈伪造《系统开发及定制合同》、《软件接口开发及实施合同》、总计6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收款收据及两张手提电脑的收条,又由讯澜公司另一股东黄平代表南宁讯澜公司与陆锡东签订一份虚构的《开发成果验收确认书》,并将上述材料及讯澜公司供给其他客户的八张采购物品发票作为此案主要证据提交给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讯澜公司与陆锡东双方对该案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
同时,在2007年3月1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广西天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陆锡东代购代销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人吕天成又伙同曾敏以广西天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黄世权签订一份虚假的《定购合同》,并由黄世权出具三张总计45万元人民币的虚假定金收据。后又由曾敏与其签订一份虚假的《系统开发及购置合同》,并由曾敏出具四张总计35万元的虚假定金收据。由曾映荣与其签订一份虚假的《劳务合同》,并要求曾映荣写了一张2万元的工人进场费收据。被告人吕天成均将上述材料作为此案的证据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致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又组织广西天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陆锡东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天成指使并串通他人作伪证,妨害司法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其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确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