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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国家税务局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儋州在线 发布时间:2009/7/11
儋州市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
  第三条 除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依据《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指定专人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或相关市县级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内容。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处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属于相关税务局提供的信息,由承办的市县级税务局负责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在12个工作日内或在省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经相关市县级税务局负责人审签后报省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也由省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委托该市县级税务局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办公室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相关部门依照《条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内部文件;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不属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属于交由相关税务局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的,由省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可确定由相关市县级税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回复申请人;市县局代为回复的信息公开内容和回复时间应报省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
  有关责任部门违反本规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
1.申请
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中心税务登记受理岗办理税务登记。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中心税务登记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
3.反馈
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即时录入税务登记基础信息、税种登记信息、收取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供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转税源管理岗进行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税务登记受理岗根据调查报告意见对无问题的即时办理,有问题的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二)网上申请
1.申请
通过门户网站中的网上办税设立登记填报《税务登记表》,并上传附列资料电子扫描件;
2.受理审核
纳税人凭自行打印的《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在办税服务中心税务登记受理岗查验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和印章;
税务登记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
3.反馈
税务登记受理岗即时收取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转税源管理岗进行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税务登记受理岗根据调查报告意见对无问题的即时办理,有问题的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6."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分类标准:
110国有企业 120集体企业 130股份合作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其他联营企业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171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独资股份有限公司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00 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 500外国企业
600 非企业单位
7."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8."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 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
A―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2 -林业 03 -畜牧业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35 -普通机械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50 -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 -铁路运输业 52 -道路运输业
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54 -水上运输业
55 -航空运输业 56 -管道运输业
57 -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 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 -计算机服务业 62 -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 63 -批发业 65 -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 66 -住宿业 67 -餐饮业
J―金 融业 68 -银行业 69 -证券业 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
K―房地产业 72 -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 -租赁业 74 -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 -研究与试验发展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77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78 -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 -水利管理业 80 -环境管理业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82 -居民服务业 83 -其他服务业
P―教 育 84 -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85 -卫生 86 -社会保障业 87 -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 -新闻出版业 89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90 -文化艺术业 91 -体育 92 -娱乐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93 -中国共产党机关 94 -国家机构 95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96 -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97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国际组织 98 -国际组织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
6. 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A―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2 -林业
03 -畜牧业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35 -普通机械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50 -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 -铁路运输业 52 -道路运输业
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54 -水上运输业
55 -航空运输业 56 -管道运输业
57 -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 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 -计算机服务业 62 -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 63 -批发业 65 -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 66 -住宿业 67 -餐饮业
J―金 融 业
68 -银行业 69 -证券业
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
K―房地产业 72 -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 -租赁业 74 -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 -研究与试验发展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77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78 -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 -水利管理业 80 -环境管理业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82 -居民服务业 83 -其他服务业
P―教 育 84 -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85 -卫生 86 -社会保障业
87 -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 -新闻出版业 89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90 -文化艺术业 91 -体育
92 -娱乐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93 -中国共产党机关 94 -国家机构
95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96 -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97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国际组织
98 -国际组织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 "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 "类型"栏: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按照表中所列选择填写。
3. "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5."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6."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7."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8."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
A―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2 -林业 03 -畜牧业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35 -普通机械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50 -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 -铁路运输业 52 -道路运输业
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54 -水上运输业
55 -航空运输业 56 -管道运输业
57 -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 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 -计算机服务业 62 -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 63 -批发业 65 -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 66 -住宿业 67 -餐饮业
J―金 融 业
68 -银行业 69 -证券业 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
K―房地产业 72 -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 -租赁业 74 -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 -研究与试验发展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77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78 -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 -水利管理业 80 -环境管理业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82 -居民服务业 83 -其他服务业
P―教 育 84 -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85 -卫生 86 -社会保障业 87 -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 -新闻出版业 89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90 -文化艺术业 91 -体育
92 -娱乐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93 -中国共产党机关 94 -国家机构
95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96 -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97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国际组织 98 -国际组织
(一)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提供以下资料: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
5.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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