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儋州在线首页 >> 分类信息首页 >> 便民生活 >> 办事指南 >> 儋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儋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信息来源于:儋州在线 发布时间:2009/7/11

儋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消防任务和职责
儋州市公安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参与各类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第二条 儋州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全市的消防监督及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 儋州市公安消防大队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受理并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的防火审核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及其他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三)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
(四)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
(五)受理并负责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受理并负责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负责协调指导社会消防宣传工作;
(八)参与有关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的城市消防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九)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十)负责全市消防行政处罚工作;
(十一)负责受理、查处有关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十二)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儋州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审批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实行警务公开制度。警务公开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并严格执行《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六个严禁》和《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
第五条 消防行政许可不收费。
第二章 消防审核受理
第六条 儋州市公安消防大队设立消防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地址:儋州市那大镇工业大道与人民西路交叉口,儋州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各类消防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
第七条 儋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行政审批机构受理范围:
(一)建筑工程、公共场所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二)建筑工程、公共场所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三)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
(四)大型集会、烟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许可;
(五)燃油、燃气管道铺设工程、贮存设施建设安装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六)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及消防产品进场备案;
(七)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有关人员上岗证;
(八)烟花爆竹工厂、仓储等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
第八条 儋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受理窗口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五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5:00时至17:30时,受理窗口办公电话为:23861497,并提供相关须知材料等多种形式为报审人员提供咨询和批复查询服务。受理人员有义务为报审人员提供咨询、答疑服务,一次性告知应准备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消防行政审批实行警务回执制度。报审人员从受理窗口领取(或从网上下载)相关申报表格和须知材料,并根据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后可到受理窗口进行申报。消防审核受理窗口对报审的图纸、资料进行接收,并出具《儋州市公安消防大队申报材料接收清单》。在5个工作内完成初步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材料, 受理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和《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监督执法廉政承诺书》并通知报审人领取。不符合规定的,出具《儋州市公安消防消防大队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及需补报材料清单。
第十条 消防审核受理部门应进行受理项目的计算机录入,并作每日、每周、每月受理项目统计。
第十一条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集中受理消防行政许可业务,包括接受材料和发出法律文书。并执行行政许可服务首问责任制。
第十二条 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即认为同意许可。
第三章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除居民个人私宅外)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
(应加入申请人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报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及改变用途建筑工程竣工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三)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四)消防施工单位资质备案登记表;
(五)申报表上填写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公安部第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
第二十四条 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内容,包括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三十二条、消防行政许可服务设监督举报电话:23861497,咨询网站:http://www.hainan119.cn/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898-23325758 传真:0898-23325758 邮箱:Poche2366#qq.com
地址:儋州市蓝洋北路鼎尚广场互联网产业城A区二楼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25758 邮编:571700
Copyright © 2004-2024 儋州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城市联盟
 琼ICP备09000883号
分类小帮手
本站客服帮助
""